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大气环境
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、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,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
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,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。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、废气排放参数的测
定、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、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。
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7 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